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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发布日期:2013-06-07    作者:     来源: 学生心理健康指导中心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教育部《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意见》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基本建设标准(试行)》(教思政[2011]1号)文件精神,大力加强我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合理配置相关资源,对学生的心理问题及早预防、及时疏导、有效干预,降低学生心理危机事件的发生率,减轻学生心理危机事件的破坏力,减少学生心理极端事件,促进学生成长,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的原则是:重视预防,增强干预的科学性;以人为本,帮助学生度过心理危机、恢复心理平衡。

第三条 心理危机是指人们面临超出他们资源和应付能力的事件或境遇,个人无法应对,而导致的一种心理解体状态。心理危机容易导致个人认知、情感或行为方面的功能严重失调。处于危机状态的人容易诱发抑郁症等精神疾病,或发生自杀以及伤害他人的行为。某些重大生活事件,如遭遇突发灾难、暴力、丧失亲人、性侵犯等,容易诱发个体的心理危机。

第四条 危机干预是指有关机构采取紧急应对的方法,帮助危机者解除迫在眉睫的心理危机,使其急性症状得到迅速缓解或消失,心理功能逐渐恢复到危机前的水平,增强其应对危机事件的能力,重新适应生活。

第二章 工作职责与制度

第五条 学校建立学生心理危机干预联合会议制度。会议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召集。参加会议的部门包括学生心理健康指导中心、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保卫处、医院管理处等。

第六条 学生心理健康指导中心成立学生心理危机鉴定与干预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负责对学生心理危机进行评估,制定危机事件处理方案,实施危机风险化解。专家组由3-5人组成,应包括精神医学专家、危机干预专家、心理咨询专家、法律专家等。

第七条 学生心理健康指导中心面向全体学生进行心理健康教育,提供心理咨询服务并进行危机干预是重要工作内容。学生心理健康指导中心在学生心理危机干预中的主要职责是:

1.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文件精神,完善危机管理法制化、科学化建设工作;

2.选聘有国家相关职业资质的专、兼职心理咨询师为学生提供心理辅导与咨询服务;

3.督促各学院和研究生培养单位落实危机干预的具体措施,对辅导员、研究生秘书、班主任、学生干部进行心理危机干预技能培训;

4.负责制定危机管理规范化操作程序,建立学生危机干预和援助体系,建立转介和资源整合机制,参与处理学生心理危机事件,为各学院和培养单位进行心理危机干预工作提供技术层面指导和支持;

5.负责心理危机事件后的恢复、总结和教育工作;

6.负责心理健康教育信息化平台建设和维护工作;

7.开展学生心理普查和评估,研判学生心理健康状况,对普查筛查出来的高危人群实施有效干预。

第八条 各学院和研究生培养单位的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由学院和研究生培养单位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负责,学院全体学生工作干部,尤其是兼职心理辅导员、朋辈心理辅导员应积极协助学院学生工作负责人抓好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班主任、研究生秘书和学生干部均有责任和义务积极协助本学院实施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学院或研究生培养单位的职责是:

1.预防和监控本学院或本单位可能诱发学生心理危机的各种生活事件;

2.收集并上报本学院或本单位有心理和行为异常学生的信息;

3.对本学院或本单位学生心理危机事件及时进行干预;

4.对本学院或本单位相关教师、管理人员和学生骨干进行指导,增强他们对心理危机的预防意识和敏感性;

5.利用家访、通信、家长会等方式和渠道向学生家长宣传心理健康知识,与学生家长保持密切联系,积极争取家长配合学校的危机干预工作。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九条 做好学生危机管理和干预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应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保证此项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和层次化。学校建立并完善以下制度。

1.报告制度。危机干预工作的基础是对于基本情况的掌握。班委会、团支部要积极支持和配合班级心理卫生委员的工作,班级心理卫生委员应每周上报本班学生心理状况,各学院和研究生培养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学生的心理状况汇总,每月15日、30日将本学院或本单位学生心理健康状况报送给学生心理健康指导中心。如有突发情况,应及时沟通相关情况。

2.备案制度。学生心理危机事件发生后,学生所在学院或研究生培养单位在事故处理后应及时将该生的详细材料(包括遗书、日记、信件复印件、QQ交谈记录、博客、网络空间中的发帖等)提供给学生心理健康指导中心备案,并更新《学生心理重点关注对象》系统信息。学生因心理问题需退学、休学、转学、复学的,要与学生监护人签订相关协议,并将其详细材料报学生心理健康指导中心及相关职能部门备案。

3.培训制度。学校应定期对专、兼职心理咨询员进行培训,并提供相应的督导机制;同时逐步推行辅导员、朋辈心理辅导员上岗准入制度,要求辅导员必须通过国家心理咨询师职业资格三级以上的认证、朋辈心理辅导员需拥有中心颁发的“朋辈互助辅导员认证”证书。学生心理健康指导中心应有计划地对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全体学生工作人员、朋辈心理辅导员等学生骨干人员进行心理危机干预培训,保证每人培训时间不少于10学时,不断提高他们对心理危机的识别和干预能力。

4.鉴定制度。学生因心理障碍或精神疾病需要退学、休学、转学、复学、缓考等需经过学生心理健康指导中心专家组鉴定,或到专家组指定的专业医院接受鉴定,专家组依据鉴定结论为相关部门、各学院和研究生培养单位等提供处理意见。

5.保密制度。为了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凡参与危机干预工作的人员都应具备保密意识,不得随意透露学生的相关信息。学生心理健康指导中心对备案资料要保密,未经中心同意,他人不得随意借阅。各学院和研究生培养单位报送的材料以机密文件形式传送。在专业学习与研讨中如果要使用案例,须对案主姓名、班级等关键信息做隐蔽处理。若在公开刊物上发表案例,必须征得案主本人的同意。

6.保障制度。学校对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提供人员保障、必要的物质保障和经费投入。人员保障包括培养和引进心理咨询与治疗的专业人员。物质保障包括办公室、心理咨询室、团体训练室、普查室、监控室等必备的工作场地、设施和必要的经费投入。

第四章 干预对象

第十条 存在心理危机倾向与处于心理危机状态的学生是危机干预的对象。确定对象存在心理危机一般指对象存在具有重大影响的生活事件,情绪剧烈波动或认知、躯体或行为方面有较大改变,并且用平常解决问题的方法暂时不能应对或无法应对眼前的危机。

第十一条 对存在下列因素之一的学生,应作为心理危机干预的高危群体予以特别关注:

1.情绪低落抑郁者;

2.过去有过自杀的企图或行为者;

3.存在失恋、学业困难、躯体疾病、家庭变故、人际冲突等明显的冲突或突遭重挫者;

4.家庭亲友中有自杀史或自杀倾向者;

5.性格有明显缺陷者;

6.长期有睡眠障碍者;

7.有强烈的罪恶感、缺陷感或不安全感者;

8.感到社会支持系统长期缺乏或丧失者;

9.有明显的精神障碍者;

10.存在明显的攻击性行为或暴力倾向,或其它可能对自身、他人、社会造成危害者。

第十二条 对近期发出下列警示讯号的学生,应作为心理危机的重点干预对象及时进行危机评估与干预:

1.谈论过自杀并考虑过自杀方法,包括在信件、日记、QQ、网络日志、微博、图画或乱涂乱画的只言片语中流露死亡意向者;

2.不明原因突然给同学、朋友或家人送礼物、请客、赔礼道歉、述说告别的话等行为明显改变者;

3.情绪突然明显异常者,如特别烦躁,高度焦虑、恐惧,易感情冲动,或情绪异常低落,或情绪突然从低落变为平静,或饮食睡眠受到严重影响等。

第五章 预防教育

第十三条 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立足教育、重在预防。学生心理健康指导中心应对学生进行心理健康普及教育和生命教育,建立必修课与公选课相结合的心理健康教育课程群,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自我认识、热爱生命和积极发展自我。

第十四条 各学院和研究生培养单位应在学生中大力普及心理健康知识,引导学生树立现代健康观念,针对学生中广泛存在的环境适应问题、人际交往问题、恋爱与性的问题、学习方法问题等开展教育;各学院和单位通过学生会心理部和社团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心理健康教育活动,营造良好的心理健康氛围,帮助学生优化个性心理品质、增强心理调试能力、提高心理健康水平。

第六章 早期预警

第十五条 构建“全程、全员、协同、主动和立体”的危机干预体系。一是完善学校—学院—班级—宿舍的四级纵向危机预警体系,做到明确责任,建立信息畅行通道,有效预防学生心理危机的发生。二是着力构建横向危机干预体系,即学生心理健康指导中心与校内外相关部门联合组成危机干预共同体。在校内,中心与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保卫处等建立联动关系。各部门明确职责、相互协调、各尽其职、紧密配合;在校外,与医疗卫生机构的心理卫生科室共建心理危机干预与研究基地,建立学生重症心理疾病和精神问题转介治疗绿色通道,为学校学生危机事件处理提供强有力的医疗资源保障。

第十六条 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普查和排查制度。学生心理健康指导中心对全校新生进行心理健康普查,及时甄别和确认,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积极开展有针对性的排查,具体内容如下:

1.对大四不能毕业学生的排查;

2.对大一第一次不及格学生的排查;

3.对大二、大三学生多门不及格学生的排查;

4.对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的排查;

5.对失恋学生的重点排查;

6.对违纪处分学生的排查。

排查结束后学院和研究生培养单位要把存在心理危机的学生情况反馈到学生心理健康指导中心,学生心理健康指导中心要组织专业力量对在普查和排查中发现的可能存在心理危机的学生进行逐一评估和确认。

对于各年级的学生,应保证每年做一次心理健康普查,掌握学生的最新心理情况,以利于及时做出干预。

第十七条 建立学生心理健康状况汇报制度。为及时把握全校学生心理健康的动态发展,随时掌握高危个体的心理状况,学校建立学生心理问题汇报制度。

1.朋辈心理辅导员和心理卫生委员要随时掌握同学的心理状况,对学生的心理状况至少一周向学院辅导员和研究生秘书汇报一次,发现同学有明显的心理异常情况要及时向所在学院心理辅导员和研究生秘书汇报,并填写《学生心理重点关注对象》系统和情况表。

2.辅导员和研究生秘书要通过学生骨干及时了解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对重点关注的学生每学期有至少2次以上的正式谈心,并较详细地记录谈心内容。主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应每周至少一次专门向学生辅导员和研究生秘书了解本单位学生心理健康变化情况。学院和研究生培养单位应每两周向中心报送心理重点关注学生的具体情况。

3.如发现有学生心理问题迅速恶化或新发现有严重心理问题的学生,学院和研究生培养单位应将该生的情况迅速以电话的形式沟通,并在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送学生心理健康指导中心。

4.对学生中存在的严重心理危机、发生的心理危机事故及其处理情况,学生心理健康指导中心应及时向学校学生心理危机干预领导小组汇报。

第十八条 建立医院学生心理危机沟通制度。学生心理健康指导中心应保持与有关医院的沟通联系,及时掌握我校学生到医院就诊情况。

第十九条 建立心理咨询师学生心理危机报告制度。心理咨询师在心理咨询值班期间发现学生存在心理危机,应及时将相关信息以书面的形式报送给学生心理健康指导中心。

第二十条 建立学生心理危机评估制度。学生心理健康指导中心专家组对学院、医院、心理咨询师等报告的存在心理危机的学生进行及时的心理危机评估和确认。

第二十一条 建立《学生心理重点关注对象》数据库,将全校有心理危机倾向和需要进行危机干预的学生信息录入,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二条 建立学生心理健康信息反馈制度。学生心理健康指导中心及时将全校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进入《学生心理重点关注对象》中的学生名单、学生心理健康普查结果、学院上报的有心理危机倾向的学生的心理评估结果和通过其它途径获取的有心理危机倾向的学生名单及其心理评估结果等相关信息反馈给学院或研究生培养单位。

第七章 危机干预

第二十三条 学生心理危机事件处理程序。

(一)对学生自杀事件的处理

1.学生发生自杀事件时,现场知情人员应及时将情况报告辅导员、研究生秘书或导师等相关人员,立即实施救治;

2.辅导员、研究生秘书或导师获悉情况后,应立即向学院或研究生培养单位分管领导汇报,相关人员应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由学院或研究生培养单位分管领导及时将情况报给学生心理健康指导中心和相关管理职能部门,如有人员伤亡,应及时组织人员将伤者送至医院抢救;

3.及时保护现场,防止事情扩散和对其他学生的不良刺激,并配合、协调有关部门对事件调查取证;

4.事发后,学院或研究生培养单位负责在24小时内将情况通知事故学生家长;

5.正确应对新闻媒体,防止不恰当报道引发负面影响;

6.做好事故学生所在学院或研究生培养单位相关同学的心理辅导,降低事故对其他同学的心理影响。

(二)对有自杀意念学生的处理

发现或知晓学生有强烈自杀意念,或该生近期有实施自杀的意图,要密切关注,视其严重程度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将该生转移到安全环境,学院和研究生培养单位成立监护小组对其实行24小时全程监护,确保该生人身安全,同时通知该生家长到校;

2.学院或研究生培养单位经学生家长同意后,与家长一起陪同该生到学校指定二级甲等医院专业精神卫生机构对该生的心理状况进行评估或会诊,并将相关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给学生心理健康指导中心;

3.经精神科或心理卫生科医生、专家评估,确定学生需住院治疗或休学治疗,要及时与学生家长沟通情况并办理相关手续。若家长或学生本人不同意住院治疗或休学治疗,需家长陪同该生在校外居住,学院或研究生培养单位就此情况与家长签署相关协议。

(三)学生离校出走或其他心理危机事件处理

1.学生擅自离校后,知情人员应及时将情况报告辅导员或研究生秘书、导师;

2.辅导员或研究生秘书、导师在获悉情况后,及时调查了解,立即向学院和研究生培养单位主管领导汇报;对去向不明的学生应立即组织查找,及时查明该学生的去向,同时通知学生家长,并将具体情况报送给学生心理健康指导中心;

3.必要时,根据家长意愿,协助家长向公安机关报案;

4.对于其他心理危机事件(如人际交往问题、情感问题等引起的安全性危机事件),辅导员或研究生秘书、导师在获悉情况后,应努力安抚学生情绪,确保学生的生命安全,同时向学院或研究生培养单位主管领导、学生心理健康指导中心和相关管理职能部门报告。学院或研究生培养单位相关人员应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并通知学生家长或其委托人尽快赶到学校。

(四)学生心理危机后干预

危机解除后,学院或研究生培养单位应重点让当事人及其周围人员的情绪保持稳定,帮助其恢复正常心理、获得新的应对技能,以预防将来心理危机的再发生。

1.对当事人进行追踪观察,继续把握其情绪、行为和认知状态的变化,定期向学生心理健康指导中心和其他相关部门沟通其康复情况;

2.对当事人进行危机后教育,树立主动求助意识,主动向学校心理素质培养基地或心理卫生医疗机构求助。

第二十四条 学生心理危机治疗体系。对有心理危机的学生应进行及时的治疗。对症状表现较轻即危机程度不高者,以在校接受心理治疗或到心理卫生医疗机构接受心理治疗为主,可辅以药物治疗。对症状表现较重者必须在心理卫生医疗机构接受药物治疗的基础上在校或在相应的专业机构接受心理治疗。对症状表现严重、危机程度很高者,必须立即将其送到心理卫生医疗机构治疗。

第二十五条 学生心理危机阻控体系。对于学校可调控的引发学生心理危机的人事或情景等刺激物,学院和研究生培养单位应协调有关部门及时阻断,消除对危机个体的持续不良刺激。对于危机个体遭遇刺激后引起紧张性反应可能攻击的对象,学院和研究生培养单位应采取保护或回避措施。心理咨询师、医院医生在接待有严重心理危机的学生来访时,在其危机尚未解除的情况下,应不让学生离开,并立即报给学生心理健康指导中心及学生所在学院或研究生培养单位。

第二十六条 学生心理危机监护体系。对有心理障碍或心理疾病的学生,学院和研究生培养单位需将情况报送给学生心理健康指导中心,由中心安排专业心理咨询师做初步诊断,严重的须在征得学生本人或其家长同意后,由学校指定二级甲等医院专业精神卫生机构对学生心理健康状况进一步评估诊断,并提供书面意见。学院和研究生培养单位对于不同程度的心理问题学生应制订不同的危机干预方案。

1.对心理危机程度较轻,能在学校正常学习者,学院和研究生培养单位应成立以学生干部为负责人及同宿舍同学为主的不少于3人的学生监护小组,及时了解该生的心理与行为状况,对该生进行安全监护。监护小组应及时向学院和研究生培养单位汇报该生的情况;

2.对于危机程度较高但能在校坚持学习并接受治疗者,学院和研究生培养单位应将其家长请来学校,向家长说明情况,家长如愿意将其接回家治疗则让学生休学回家治疗,如家长不愿意接其回家则在与家长签定书面协议后由家长全责陪伴监护;

3.经二级甲等医院和专家组评估与确认有严重心理危机者,学院和研究生培养单位应通知学生家长立即来校,让家长将学生接回家或送医院治疗。在学院和研究生培养单位与学生家长作安全责任移交之前,学院和研究生培养单位应对该生作24小时特别监护。对心理危机特别严重者,学院和研究生培养单位应在有监护的情况下送学生至医院治疗。对于出现危机事故的学生在医院接受救治期间,学院和研究生培养单位亦应根据医院要求指派人员在病房进行24小时特别监护;

4.如果家长不配合,学院和研究生培养单位应详细、及时地向其说明学生的现实情况和可能的后果,并应留下相应的书面证据。但不得以家长不配合为原因,放弃对学生的监护。

第二十七条 学生心理危机救助体系。对于突发学生自伤、自毁事故的紧急处理,学生所在学院或研究生培养单位的专职学生工作干部,应立即赶赴现场,并立即通知学生心理健康指导中心、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保卫处、医疗部门等部门相关人员。上述各部门在接到通知后应派人立即赶到现场,进行紧急援救。应尽可能先拨打110、120急救电话,并遵照专业人员的指示进行救助,务必履行救治程序。特殊情况下,学院和研究生培养单位可先将学生紧急送医院治疗,然后向有关部门汇报。现场紧急救助各部门职责如下:

1.学生工作部或研究生工作部负责现场的指挥协调;

2.保卫处负责保护现场,配合学院或研究生培养单位对当事人实施生命救护,协助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取证,配合学院或研究生培养单位及医疗部门对学生进行医疗救护过程中的安全监护;

3.医院管理处协助联系医院及相关部门;

4.学生心理健康指导中心负责评估情况并制定心理救助方案,提供专业技术指导。

第八章 后期跟踪

第二十八条 因心理危机而休学和因患有精神障碍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先携带学校指定二级甲等医院出具的心理康复评估诊断证明到学生心理健康指导中心进行康复评估并备案,后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九条 学生复学后,学院和研究生培养单位应对其学习生活进行妥善安排,帮助该生建立良好的支持系统,引导同学避免与其发生激烈冲突。应安排朋辈心理辅导员对其密切关注,了解其心理变化情况。

第三十条 学生心理健康指导中心要根据学院或研究生培养单位提供的情况,组织专家定期以预约咨询或随访咨询的形式,对这些学生的心理健康情况进行鉴定,并将鉴定结果及时反馈给学生所在的学院或研究生培养单位。

第三十一条 对于因有强烈的自杀意念或自杀未遂休学而复学的学生,学院和研究生培养单位应对他们给予特别的关心,应安排朋辈心理辅导员、学生骨干、该生室友对其密切监护,制定可能发生危机的防备预案,随时防止该生心理状况的恶化。学生心理健康指导中心应对他们保持密切的关注,组织专家对其进行定期跟踪咨询及风险评估。但在生活中,应指导其周围的同学避免过分关注或刻意营造欢乐的氛围。

第三十二条 危机事件发生24小时到72小时之内,学生心理健康指导中心应对危机事件卷入人员进行心理康复干预。通过个别辅导、团体辅导等方法帮助学生及其相关人员,如辅导员、研究生秘书、同学、家长等人正确处理经历、目睹或干预危机遗留下来的心理问题,尽快恢复他们的心理平衡,尽量减少由危机造成的负面影响。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 全校各部门尤其是参与危机干预工作的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服从指挥,统一行动,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对因自己的失职造成学生生命损失的,要对单位或个人实行责任追究。出现下列情况,要追究单位或个人责任。

1.危机事件处理过程中需要某些单位协助而单位负责人不服从协调部门指挥的;

2.参与危机干预事故处理的单位,在接到学生心理危机事故报案后,拖延时间不能及时赶到现场,或在现场不配合、不服从统一指挥而延误时机的;

3.学院和研究生培养单位对学生心理危机知情不报,或不及时上报,或执行学校危机干预方案不力的;

4.擅自对外发布消息,造成混乱的;

5.违反保密原则,随意泄露学生信息,侵犯学生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四条 学生家长应积极配合学校危机干预工作的开展。若家长刻意隐瞒学生的真实情况,拒绝或阻挠学校的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其后果由家长承担。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各学院和研究生培养单位根据本实施方案,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的具体措施。本着教育为主、及时干预、跟踪服务的原则,经常性地对本单位学生的心理问题进行分析,及时掌握监控对象的情况,保证学生心理危机的预警信息畅通。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指导中心负责解释。

学生心理健康指导中心

二〇一三年六月七日

网址:http://psy.jlu.edu.cn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前进大街2699号
邮编:130012
办公地点:中心校区鼎新楼C区2楼
预约电话:0431-85168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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