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主页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规章制度

规章制度

当前位置: 首页 > 规章制度 > 正文

吉林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4-09-01    作者:     来源: 吉林大学     点击:

根据《教育部 卫生部 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意见》(教社政〔2005〕1号)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基本建设标准》(教思政厅[201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

第一条 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指导思想是:认真落实党的教育方针,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以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为目标,以提高大学生的心理素质为重点,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

第二条 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大学生的心理特点,有针对性地讲授心理健康知识,开展辅导或咨询活动,帮助大学生树立心理健康意识,优化心理品质,增强心理调适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预防和缓解心理问题,帮助他们解决好环境适应、自我管理、学习成才、人际交往、交友恋爱、求职择业、人格发展和情绪调节等方面的问题,提高心理健康水平,促进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二、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管理体制

第三条 把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纳入到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领导小组的工作范畴,明确和强化职责任务,加强工作规划、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 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是学校德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行学校、学院(研究生培养单位)主管领导负责制,在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指导中心指导下,以学院、研究生培养单位为主导,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指导中心、相关职能部门和各学院、研究生培养单位齐抓共管、沟通协作的工作机制。

三、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原则、途径和方法

第五条 坚持以预防为主的原则,开展心理健康知识宣传普及。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和学生活动有效载体营造健康环境氛围,强化学生的参与意识和兴趣。

第六条 坚持依法干预原则,开展心理问题高危人群的预防和干预工作,做到合情、合理、合法预防和干预。建立咨询教师值班制度、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制度,建立从学生骨干、辅导员(班主任)到学院、学校的快速危机反应机制,建立从学生心理健康指导中心到专业精神卫生机构的快速危机干预通道。

第七条 学校要对危机事件当事人及其相关人员提供必要的支持性心理辅导,最大程度地减少危机事件的负面影响。

第八条 心理健康教育要以课堂教学、课外教育指导为主要渠道和基本环节,形成课内与课外、教育与指导、咨询与自助紧密结合的工作体系。

第九条 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是学生日常教育与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学校教职员工义不容辞的责任。辅导员、任课教师、研究生秘书、班主任、校医院等相关人员和部门要为增进学生心理健康、提高学生心理素质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十条 开展大学生心理健康状况滚动式普查。从学生入学到毕业,适时开展普查,全面掌握学生心理健康状况,建立心理健康档案管理系统。

第十一条 开设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课。以选修课、网络课程、讲座等多种形式开设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课,并计算学分。课程时数及学分由学生心理健康指导中心与教务部门、研究生培养单位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 开展大学生心理辅导和咨询工作。在各校区设置学生心理素质培养基地,设立心理咨询室和团体辅导室等工作室,逐步完善设施建设。心理辅导和咨询工作要通过个别咨询、团体辅导、行为训练、网络咨询等多种形式,为学生提供专业化的心理健康指导与服务。

四、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队伍建设

第十三条 学校通过专、兼、聘等多种形式,建设一支以专职教师为骨干,专兼结合、相对稳定、素质较高的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队伍。专职教师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纳入本(专)科生辅导员教师系列。兼职教师开展心理辅导和咨询活动计算工作量,给予相应报酬。

第十四条 将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师资队伍建设纳入学校整体教师队伍建设工作中,从事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教师,特别是直接从事心理咨询服务的教师,应具有从事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相关学历和专业资质。

第十五条 加强对从事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专、兼职教师的业务培训工作,将培训工作纳入全校师资培训体系,强化专业培训和交流调研。

第十六条 专职心理健康教师及兼职骨干教师、专职学生工作干部参加心理咨询师执业资格培训,取得证书后,培训费和鉴定费将列入师资培训经费予以报销。

第十七条 加强对学生会和社团组织的指导,抓好朋辈心理辅导员、班级心理卫生委员等学生骨干的培养、培训和管理。

第十八条 成立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教研室,由学生心理健康指导中心负责管理。

五、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保障机制

第十九条 学校在年度经费中划拨专项经费保障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正常开展。

第二十条 学生心理健康指导中心组织专家和从事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专、兼职教师积极开展相关科学研究。

第二十一条 建立专门的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场所,每个校区至少开设一个到两个心理咨询室,学生数较多的校区设立团体辅导室、心理测查室,并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

六、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意见由学生心理健康指导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意见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吉林大学

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

网址:http://psy.jlu.edu.cn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前进大街2699号
邮编:130012
办公地点:中心校区鼎新楼C区2楼
预约电话:0431-85168034

  • JLU吉大心声JLU吉大心声
  • 家长关注家长关注
  • 心晴信箱心晴信箱